2020年1月19日—有關民眾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條及第266條請求退還或援用已繳土地複丈費或建物測量費,登記機關應參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之請求權時效規定辦理。
2020年1月19日 — 有關民眾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條及第266條請求退還或援用已繳土地複丈費或建物測量費,登記機關應參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之請求權時效規定辦理。相關分類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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