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28-1

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得依左列規定,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一、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28-1

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得依左列規定,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 一、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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