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資通訊裝置應注意事項

2022年7月13日—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一)資通訊裝置:指處理公務文件或連網線上處理公務之以下設備:1.個人電腦。2.可攜式設備:包含筆記型電腦、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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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3日 —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通訊裝置:指處理公務文件或連網線上處理公務之以下設備: 1.個人電腦。 2.可攜式設備:包含筆記型電腦、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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