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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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江朝峯專任副教授評價
江朝峯專任副教授任職於逢甲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專長為:保險學、責任保險、再保險、企業保險規劃、企業風險管理、汽車...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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