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民國103年)

第四條(受監察人之定義).本法所稱受監察人,除第五條及第七條所規定者外,並包括為其發送、傳達、收受通訊或提供通訊器材、處所之人。第五條(得發通訊監察書之情形).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民國103年)

第四條(受監察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受監察人,除第五條及第七條所規定者外,並包括為其發送、傳達、收受通訊或提供通訊器材、處所之人。 第五條(得發通訊監察書之情形).

相關分類資訊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熊愛卿專任助理教授評價

熊愛卿專任助理教授任職於銘傳大學法律學系,專長為:行政法,科技法,資通訊法,以下為熊愛卿老師的專長及系所詳細資訊:&nbs...

【中華大學學校財團法人中華大學機械工程學系】許隆結專任教授評價

許隆結專任教授任職於中華大學學校財團法人中華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專長為:微觀熱傳、流場穩定性、混沌對流、混沌力學、祕密...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陳重見兼任副教授評價

陳重見兼任副教授任職於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專長為:民事財產法、物權法、動產擔保交易法、國家情報工作法,以下為陳重見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