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6日—依土地法第34條之2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
2022年5月6日 — 依土地法第34 條之2 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相關分類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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