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出自於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出自於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相關分類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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