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自2000年起,香港已根据《应课稅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订立酒牌制度,规定持牌人不得准许任何18岁以下人士在持牌处所(例如酒吧、食肆及会社)內饮用任何令人醺醉的酒类。然而,现时并无规例禁止在持牌处所內将酒类零售予18岁以下人士以供在处所以外地方饮用,或在零售商店售酒予18岁以下人士。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自2000年起,香港已根据《应课稅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订立酒牌制度,规定持牌人不得准许任何18岁以下人士在持牌处所(例如酒吧、食肆及会社)內饮用任何令人醺醉的酒类。 然而,现时并无规例禁止在持牌处所內将酒类零售予18岁以下人士以供在处所以外地方饮用,或在零售商店售酒予18岁以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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