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秘書長函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行政院秘書長函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 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 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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