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偵查中羈押不得超過2個月;審判中不得逾3個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以偵查中的情況而言,得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最遲於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延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偵查中羈押不得超過2個月;審判中不得逾3個月。 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以偵查中的情況而言,得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最遲於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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