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草案

第二條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參與審判之國民:指現為或曾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或曾經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二、地方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草案

第二條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與審判之國民:指現為或曾為.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 或曾經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二、地方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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