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都發局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核定建築期限時,以六個月為基數,另依下列規定增加日數:一、地下層每層五個月。二、地面各樓層每層三個月。三、雜項工程四個月。
2017年12月29日 — 都發局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核定建築期限時,以六個月為基數,另依下列規定增加日數: 一、地下層每層五個月。 二、地面各樓層每層三個月。 三、雜項工程四個月。相關分類資訊
2017年12月29日—都發局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核定建築期限時,以六個月為基數,另依下列規定增加日數:一、地下層每層五個月。二、地面各樓層每層三個月。三、雜項工程四個月。
2017年12月29日 — 都發局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核定建築期限時,以六個月為基數,另依下列規定增加日數: 一、地下層每層五個月。 二、地面各樓層每層三個月。 三、雜項工程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