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第90條及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大法官今天(10日)作出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相關規定違憲,應自公布之日起失效。,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 ...,【刑法第90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刑前強制工作).(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第1項)有犯罪之習...
刑法90條刪除強制工作違憲刑法91強制工作刑法強制工作修法強制工作廢除強制工作保安處分刑法91-1強制工作廢除強制工作保安處分強制工作違憲強制工作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強制工作刑法90條刪除刑法90條違憲強制工作 現況強制工作修法強制工作折抵刑期憲法明顯區隔原則釋字812重點刑法第90條現在還有強制工作嗎強制治療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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