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支援學校警衛請由管理費用項下列支(不超過基本工資),請勿由公益金支出。3、薪資、津貼請勿超過毛利百分之50為原則。雜支不得超過管理費用總額百分之5。期初.,依合作社法第23條第4項規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將原標準表公益金用途「學校公共衛生設備,以及社員(預備社員)文康活動等所需費用,提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配合 ...,※合作社法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修正第23條第三項略以:「…公益金為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資產負債表項下支付債科目,應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 ...,有限責任國立水里高級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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