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業、處理業應將回收、清除、處理之廢電線電纜、鐵門、水溝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逐日依項目、數量、日期、來源及流向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以供查核。,回收業:指從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運、分類、壓縮、打包或貯存業務,且無拆解之行為者。但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得從事拆解之行為。·處理業:指從事以物理、化學或其他 ...,1.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2.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3.回收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4.分類、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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