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709條,原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負賠償因此而生損害之責」。亦即,將損害賠償限於「權利侵害」之情形。早期判例(1914年)亦認為,僅法律所規定之權利受到侵害,才有賠償問題2。,2024年4月26日—此外,若發生信譽毀損行為,也可以根據日本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日本民法第709條)。另一方面,除了日本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責任外,根據日本 ...,2024年5月4日—故意又は過失によって他人の権利又は法律上保護される利益を侵害した者は、これによって生じた損害を賠償する責任を負う。,第709條.隱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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