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應即呈報該管上級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及所在機關長官與該管審計機關,分別轉呈各該管最上級機關,非經審計機關認為其對於良善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且予解除責任者,應付懲戒。遇有前項情事,匿不呈報者,從重懲戒。,一、如審計法第36條於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對各機關原始憑證之處理有何影響?·二、審計法第36條修正公布後,須另外傳送「相關資訊檔案」予審計機關,上開所稱「相關資訊檔案 ...,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佈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同時廢止。1...
相關分類資訊
【亞洲大學會計與資訊學系】吳清在兼任教授評價
吳清在兼任教授任職於亞洲大學會計與資訊學系,專長為:大陸稅法、土地稅法、遺產與贈與稅法、預算與會計審計法規,以下為吳...
【致理學校財團法人致理科技大學行銷與流通管理系】楊新生兼任助理教授評價
楊新生兼任助理教授任職於致理學校財團法人致理科技大學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專長為:管理會計、會計學、理財實務、會審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