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6條第1項:「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國家賠償 ...,2022年4月21日—侵權行為的定義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之權益,依法律規定,應對所生損害服賠償責任之行為。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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