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23條.﹝1﹞工會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1﹞ 工會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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