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08 修正「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免予辦理安全查核作業而接觸國家機密:一、機關委任之律師,於提供法律訴訟服務時,確有接觸機密資訊必要,並簽訂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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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免予辦理安全查核作業而接觸國家機密: 一、機關委任之律師,於提供法律訴訟服務時,確有接觸機密資訊必要, 並簽訂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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