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1條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第2條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第3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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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條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 第2 條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 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第3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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