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民事訴訟採用的是「當事人進行主義」,而當原告提出主張來了,則主張正確否應由誰來負責證明?這就是舉證責任。一般而言,主張有權利的一方要負責證明權利存在,例如原告主張買價金請求權存在,則應該由原告負責證明。,實,此時原告要就其主張的權利確實有發生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說服法官相信如此抗辯成立,則訴訟結果將會是原告勝訴,法官會依照原告的聲明判決准 ...,要旨:.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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