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機關設置或公益廣告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一、廣告物面積未超過一點二平方公尺者,每證新臺幣一百元。二、廣告物面積超過一點二平方公尺者,每證新臺幣二百元。三、許可證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每證新臺幣一百元。,申請核發、變更、補發或換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者,應繳納每張新臺幣二百元之許可證費。...第三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許可證費:一、桃園市 ...,法規內容·一、面積為六平方公尺以下:新臺幣二百元。·二、面積逾六平方公尺,未達三十六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元。·三、面積為三十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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