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偵查中羈押不得超過2個月;審判中不得逾3個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以偵查中的情況而言,得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最遲於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偵查中羈押的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是2個月,依同條第5項的規定,只能延長羈押1次,而且延長羈押的期限也是2個月。換句話說,偵查中被告最多會被羈押4個月。,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依據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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