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本法所稱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本法所稱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本法所稱終局停聘、當然暫時予以停聘、暫時予以停聘,其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1)解聘:聘約存續期間·(2)停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3) ...,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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