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原則上,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應大於0.25公頃,否則不可以分割。另外面積未達0.25公頃,仍然可以分割之例外情形如下:(一)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原則上,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應大於0.25公頃,否則不可以分割。 另外面積未達0.25公頃,仍然可以分割之例外情形如下: (一)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

相關分類資訊

【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不動產經營系】高欽明兼任副教授評價

高欽明兼任副教授任職於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不動產經營系,專長為:共有土地、祭祀公業、土地法繼承登記、地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