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耕地之分割,除有本條例第十六條各款情形外,其分割後每人所有每宗耕地面積應在0.25公頃以上。五、共有耕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其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 ...
四、 耕地之分割,除有本條例第十六條各款情形外,其分割後每人所有每宗耕地面積應在0.25公頃以上。 五、共有耕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其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 ...相關分類資訊
【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不動產經營系】高欽明兼任副教授評價
高欽明兼任副教授任職於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不動產經營系,專長為:共有土地、祭祀公業、土地法繼承登記、地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