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 條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一共同信託基金係以投資為目的並表彰一定之財產權,故其權利適宜證券化,惟為期權利歸屬明確,爰規定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第30 條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 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 一共同信託基金係以投資為目的並表彰一定之財產權,故其權利適宜證券化,惟為期權利歸屬明確,爰規定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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