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安全駕駛罪,是《中華民國刑法》的一條刑事罪名,該罪處罰酒後駕駛或吸食毒品、服用藥品駕車導致產生公共安全危險的行為,俗稱酒駕罪。,不能安全駕駛.刑事法.行為人的生理反應受到影響而欠缺正常駕駛所需要的注意力,需要具體事實證明,例如語無倫次、闖紅燈、蛇行、忽快忽慢、撞傷人、撞到電線桿或安全島。,民國102年後,將酒駕「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規定予以刪除,因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就一律視為不能 ...,犯罪手段.車內有搭載其他乘客.✗否✓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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