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原則上,人的權利能力是由出生時開始發生。不過為了保護個人在出生前所可取得之利益,民法第7條特別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胎兒以將來非死產 ...,條文內容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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